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郭丹丹。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郭丹丹(简况同上),系原告郭诗萌之母。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昭。
原告郭丹丹、陈某某与被告陈昭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丹丹、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12元。
代理
审判员 何俊英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沙 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