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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4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刘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刘欢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责人马文灵,行长。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欢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刘欢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