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路××楼。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