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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8号

梁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58号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路××楼。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