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彭本财,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潘全为,男,38岁,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全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潘全为、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全为、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全为、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400元(含诉讼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包正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