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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民初字第1694号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春记、郭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春记,郭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被告房春记,农民。被告郭志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春记、郭志勇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