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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泰执民字第33-1号

董教良、吴志明等与董仁余、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教良,吴志明,郑友树,董仁余,吴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民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董教良。

申请执行人:吴志明。

申请执行人:郑友树。

被执行人:董仁余。

被执行人:吴晓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顺县人民法院(2010)温泰商初字第210、211、212、255号民事判决,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董教良、吴志明、郑友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仁余、吴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董仁余、吴晓琴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仁余在浙江省桐庐县购有房产(坐落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28幢1202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董仁余所有的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28幢1202室房产(房产证号: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桐土国用2009第001579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池万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