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2号
原告:李宗俊,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毫州正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李宗俊因与被告亳州正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中,李宗俊以已与亳州正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宗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20元,减半收取43060元,由李宗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