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张德平,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斌。委托代理人徐方元,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胡斌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丽撤回对被告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丽承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