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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华民初字第418号

徐丽与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丽,胡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徐丽。委托代理人张德平,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斌。委托代理人徐方元,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胡斌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丽撤回对被告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丽承担。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