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保字第2号
申请人:伍某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被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伍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金华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座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海德公园枫叶公寓a8号楼1301室房屋一套,金华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座落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海德公园枫叶公寓a8号楼1301室房屋在价值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郭英子助理
审判员 卢 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