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商初字第791号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代俊庆、代松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代俊庆,代松见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791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巍峰,主任。被告代俊庆(370226197206111516),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代松见(370226196706241531),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代俊庆、代松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被告地址不够具体,本院无法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汉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