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南四府街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姣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赵秦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振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西安盛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敏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祝西安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