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45号
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5038598-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22弄16号200室。
法定代表人:曹东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石湘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容,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码:330200400014326)。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西区港西大道25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艳芬,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爱洁世迪恩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宁波钛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智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