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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19号

张长根与胡友凤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长根,胡友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19号

原告:张长根,男,汉族,个体户,住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友凤,女,汉族,农民,住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毕信武,男,汉族,住繁昌县。系被告胡友凤丈夫。

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长根诉被告胡友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张长根以已和被告胡友凤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44元由原告张长根承担。

审 判 长  周礼春

审 判 员  沙可贵

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