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其凤,男,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纯金,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邓其凤因与被上诉人赵纯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其凤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其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其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邓其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