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士俭。被告房春记,农民。被告范永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春记、范永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菁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