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唐光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范旻旻,男,住肥西县星河家园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旻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伍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