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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894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住靖边县红墩界镇,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29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