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433号原告乔正敏。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维勇,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正敏诉被告姜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正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福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