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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97号

贺某某与韩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某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拖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1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17日前付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下欠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催要无果,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