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宏亮、王清林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