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字第00059号

李秀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山与被执行人沧州市五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山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凤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