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510号罪犯张南。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和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止。2011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南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南于2009年11月2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12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5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