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铜执字第00132号

王丽与高书兵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高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高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书兵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2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