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高书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铜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书兵的银行存款(公积金)12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