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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00025号

韩英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韩英与被执行人张福春婚姻家庭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24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英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沧民终字249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