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327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王贵祥被执行人郜希贤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王贵祥、郜希贤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