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10号
原告:朱长林,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亢贵珍,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亢梦莹,女,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三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朱长友,男,系朱长林弟弟。
被告:吴一平,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曾牛,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童胜涛,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林、亢贵珍、朱亢梦莹与被告吴一平、曾牛、童胜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亢贵珍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治疗费用100000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亢贵珍因交通事故受伤,病情较为严重,现仍在继续治疗中,确需大量的治疗费用,因而,原告亢贵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先行支付原告亢贵珍治疗费用1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波附: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