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于淑会。
被执行人:马涛,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高军,原住永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会与被执行人马涛、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军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淑会与被执行人马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