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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法执字第41号

雷骥与张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骥,张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雷骥,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确山县。关于雷骥与张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1年1月26日作出的(2011)驻仲交调字第801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雷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杰的财产在确山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雷骥与张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杰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