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64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 闯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