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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403号

聂建明与代小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建明,代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聂建明,又名聂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小峰,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建明与被告代小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建明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建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聂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聂建明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杨竹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训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