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政,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董某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惠五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