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263-1号
申请执行人:夏真华。
被执行人:周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周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2日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建银行存款人民币1131647元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区支行,帐号:20100002632979500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