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袁堂梅。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袁堂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袁堂梅的银行存款,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XX现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孙著国
审判员 范 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