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熊贵云。
被告:胡国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贵云诉被告胡国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贵云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