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160号原告冯秀安。委托代理人冯达。被告主父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安与被告主父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秀安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秀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秀安负担。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