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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198号

苗秀娥与冯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秀娥,冯子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苗秀娥被执行人冯子政本院在执行苗秀娥诉冯子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苗秀娥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冯子政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