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578号原告殷荣林。被告徐胜林。本院受理原告殷荣林诉被告徐胜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徐胜林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殷荣林起诉被告徐胜林要求赔偿,但被告徐胜林的住址不在本院辖区,在十堰市张湾区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徐胜林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给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东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