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王春雷,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慈溪市。
被告:徐利浙,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诉被告徐利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雷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