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平度市杭州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绍初,院长。被告王亚惠,女,住平度市。被告付明河,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桂英,女,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策,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与被告王亚惠、付明河、刘桂英、王策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度市中医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霞
审 判 员 雷鸿春
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