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钟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浩哲,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被告:孔某,女,193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
被告:潘某,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孔某、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丘雪芳
审 判 员 李伟平
人民陪审员 甘锦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明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