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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600号

钟某与孔某、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钟某,孔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钟某,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浩哲,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被告:孔某,女,193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

被告:潘某,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孔某、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丘雪芳

审 判 员  李伟平

人民陪审员  甘锦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明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