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单行审字第26号 申请人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田民,局长。 被申请人马万利,男,汉族,1966年4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田艳侠,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 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马万利、田艳侠拆迁行政强制拆除房产一案,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单建裁字(201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单建裁字(2010)3-8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第四项,准予强制执行(限被申请人在七日内自行搬迁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朱加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