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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07号

王太君与赵丙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太君,赵丙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王太君,男,汉族,永吉县君衡木材加工场业主,住永吉县。

被执行人:赵丙春,男,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太君与被执行人赵丙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开始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