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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51号

赵婷与崔岳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婷,崔岳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51号原告赵婷,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粉峰,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敏,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岳茹,女,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向军,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婷诉被告崔岳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婷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婷承担。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