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34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
被
申请人:官世东,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官世东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支行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官世东的挖掘机。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官世东拥有的三一重工牌SY135C挖掘机一部,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