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00号
原告:沈立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沈正虎,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立军诉被告沈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立军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正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原告沈立军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许 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