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36号
原告:杨藏。
被告:曹根生。
被告: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郑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童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藏诉被告曹根生、杭州乐缘客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郑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童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藏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杨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