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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54号

张志华诉徐明义、华亭县华兴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54号申请人张志华,男,生于1981年3月23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志华诉徐明义、华亭县华兴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1969.00元,款项现已由申请人张志华领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