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刘建一,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玉洪。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贵林,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贾德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史常宏。被告蒲长林,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一与被告王玉洪、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史常宏、蒲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一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一负担。
审 判 长 陈树森
审 判 员 罗达清
人民陪审员 乔永红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伟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