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5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法定代表人朱铁柱,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贺祥。委托代理人赵云红。被告王绍江。被告付长营。被告王绍祥。被告贾凤兰。被告王绍广。被告任秀清。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与被告王绍江、付长营、王绍祥、贾凤兰、王绍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保全费815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丰润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齐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