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793号罪犯列格日古,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武侯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列格日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列格日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8.5分。另查明,罪犯列格日古被判处的罚金7000元,在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列格日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列格日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马 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方方 百度搜索“”